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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《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》,批准天津市天津港,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,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港,浙江省宁波舟山港,福建省福州江阴港区、厦门海沧港区、厦门东渡港区,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。